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资产处置行为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》、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》、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文投集团及其全资、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,包括产权转让、资产转让、资产置换、无偿划转、资产报废等方式。
第三条 资产交易应遵循等价有偿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,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(以下简称“国资监管机构”)的监督。
第四条 处置范围:
1、闲置、低效运转的固定资产;
2、因技术淘汰、损毁需报废的资产;
3、因企业改制、重组需转让的资产;
4、因企业投资需要进行的产权转让;
5、资产清查盘亏的资产。
第五条 处置方式:
1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;
2、协议转让(需符合国家规定例外情形);
3、报废、置换或捐赠。
资产处置前须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,评估结果报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。集团公司本部与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的,可通过账面价值核算。固定资产盘点要先经资产清查并形成报告。
第七条 内部决策程序
子公司资产处置应按“三重一大”事项要求,先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,形成书面决议并附处置方案后,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。
公司本部由处置部门按“三重一大”事项要求将处置方案报公司党委研究后决定。
第八条 审批与备案
涉及重大资产处置的,需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。一般性处置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。
第九条 转让交易
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,交易程序严格按照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》执行,交易价款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,并依法办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文件有冲突的,从其规定。